醫(yī)院藥學/煎膏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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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定義煎豪劑系指藥材用水煎煮,去渣濃縮后,加爍蜜或糖制成的半流體制劑。

(二)國家標準有關規(guī)定煎膏劑在生產與儲藏期間均應符合下列有關規(guī)定。

1.除另有規(guī)定外,藥材需加工成片或段,按具體品種規(guī)定的方法,煎煮,濾過,濾液濃縮至規(guī)定的盯對密度,即得清膏。

2.如需加入藥粉,除另有規(guī)定外,一般應加入藥物的細粉。

3.清膏按規(guī)定量加入爍蜜或糖(或轉化糖)收膏;若需加藥物細粉,待冷卻后加入,撐攔混勻。除另有規(guī)定外,加爍蜜或糖(或轉化糖)的量,一般不超過清膏量的3倍。

4.煎膏劑應無焦臭,異味,無糖的結晶析出。

5.煎膏劑應密封,置陰涼處儲藏。

(三)相對密度除另有規(guī)定外,取供試品適量,精密稱定,加水約2倍,緊密稱定混勻,作為供試液。照《中國藥典》(附錄)相對密度測定法測定,按式計算,即得。

供試品相對密度=W1-W1×f

W2-W1×f

式中:W1比重瓶內供試液重量(g)

W2為比重瓶內水重量(g)

f為加入供試品中的水重量

供試品重量+加入供試品中的水重量

凡加藥材細粉的煎膏,不再檢查相對密度,應符合各該煎膏項下的規(guī)定。

(四)不容物取供試品5g,加熱水200ml,攪攔使溶,放置3分鐘后觀察,不得有焦屑等異物(微量細小纖維、顆粒不在此根)。

加藥材細粉的煎膏劑,應在末加入藥粉前檢查,符合規(guī)定后,方可加入藥粉,加入藥粉后不再檢查不溶物。

參看

32 錠劑 | 膠劑 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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